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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万现金不翼而飞

管理不善 宾馆赔款过半
2000-04-2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1998年2月,山西太原人刘红岩夫妇来京办事,下榻宣武区飞鹰宾馆,后外出吃饭,回来后,发现放在包内的3万元现金丢失,数月后,公安局侦破该案,系宾馆职工向某用服务员的钥匙打开房门所为。由于3万现金已被其挥霍,刘遂把宾馆送上宣武法院,要求赔偿被盗现金3万元及交通费和住宿费。

宾馆方面认为,刘住店后与宾馆签定了责任书,内容是:我经服务员动员,寄存现金和贵重物品,我本人没有现金和贵重物品不愿寄存,如发生被窃和其他损失与宾馆无关,由自己负责。宾馆认为责任书是公平合理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由于宾馆管理不善造成现金被盗,对此宾馆应承担主要责任,刘红岩夫妇未按宾馆规定寄存现金,应负次要责任,为此,法院判决:飞鹰宾馆赔刘红岩夫妇1.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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